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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NQI一站式服务云平台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两部门联合印发行动方案,聚焦十大产业计量问题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计量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行动方案(2025—2030年)》(以下简称《方案》),旨在充分发挥计量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保障作用,推动“溯源链、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使计量成为促进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催化器和引擎。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计量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行动方案(2025—2030年)》的通知中核集团、航天科技、航天科工、航空工业、中国船舶、中国电科、中国航发、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国家管网、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中国华能、中国大唐、中国华电、三峡集团、国机集团、鞍钢集团、中国宝武、中铝集团、通用技术集团、中国商飞、中国机械总院、中国钢研、中国有色集团、中国稀土集团、中国有研、中国中车、中广核、中国电气装备、中国中检办公室(综合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电子产品可靠性与环境试验研究所,中国计量大学,有关行业学协会(联合会):现将《计量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行动方案(2025—203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6月19日 计量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行动方案(2025—2030年)计量是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是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国防建设、民生保障的重要支撑,作为构建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新质生产力、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紧抓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充分发挥计量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保障作用,加快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为目标,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量子科技、集成电路、仪器仪表等重点产业领域,围绕重大计量需求梳理形成一批重点项目,依托重点单位进行协同攻关,切实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关键计量问题,强化技术创新,优化资源配置,加快成果转化,推动“溯源链、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使计量成为促进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催化器和引擎。二、重点领域方向(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面向新一代显示、通信、芯片等信息领域,聚焦未来先进信息化芯片研发、高精度时间频率服务、新型显示产品测评等方向计量测试需求,开展计量关键技术攻关。加强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计量评价平台建设,开展新型显示产品关键性能测试等关键技术研究,研制一批国内先进的信息领域计量基标准,提升信息技术领域计量测试能力和水平,形成典型领域应用示范。(二)人工智能。面向集群智能感知、人工智能传感、人工智能大模型、智能制造等新型技术,开展人工智能算法计量测试关键技术研究及体系建立、自主无人系统关键性能与系统计量等研究,建设跨领域的人工智能计量测试平台,提升人工智能算法性能评估、模型与平台安全性测试评估、新型智能装备测试评价等方面的计量能力水平,推动建立人工智能风险等级测试评估体系,完善人工智能产业计量测试基础保障体系。(三)航空航天。围绕宇航重大工程、商业航天、商用飞机、航空发动机、低空经济等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需求,开展航天器在轨运行、卫星遥感与通信、空间探测、商用飞机智能制造、低空航空器等关键共性计量技术研究,研制空间用量子自然基准的原理样机并开展典型实验验证,解决空间站长期在轨真空泄漏和材料放气率测量难题,攻克低空航空器智能感知、定位导航、能源动力等关键参数测量校准技术,研究商用飞机、商业遥感与卫星互联网领域综合参数智能化检测和在线校准技术,形成典型应用示范,带动航空航天技术协同创新。(四)新能源。面向太阳能、风能、核能、氢能、海洋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领域,围绕关键核心技术装备自主化发展、能源生产储运基础设施建设、储能系统及相关装备研究及产业化等方向计量需求,开展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核电安全运行、负荷辨识、光伏电站组件寿命评估、虚拟电厂、绿色电力可信评价、碳捕集热耗测量、电网惯量阻尼测量、工业领域能碳测量、碳排放核算分析等关键共性计量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开展新能源智能安全评价与计量测试平台等能力建设,实现新能源多元协同发展。(五)新材料。面向重大工程、国防安全、新兴产业和民生保障等领域,聚焦先进钢铁、有色金属、无机非金属、高温合金、高性能铁磁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稀土功能材料、超高纯稀有金属材料、先进半导体材料和新型显示材料性能及成分控制、生产加工及应用等计量测试需求,开展专用计量测试装备、方法研制,建设质量技术基础公共计量服务平台和联盟,推动计量与产品标准、检测技术的有效衔接,完善新材料计量测试和质量评价体系,加强计量数据的管理和应用,提高新材料质量稳定性和服役寿命,降低生产成本,促进新材料产业基础能力提升。(六)高端装备。面向新一代智能交通装备、电力装备、工业母机、智能网联汽车、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原子级制造等领域,围绕装备智能化、绿色化、国产化发展需求,聚焦运动学参数量值溯源、新一代高速度等级轨道交通装备测量、先进设备检验测试等领域开展研究,攻克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原子尺度计量等核心关键技术,建立交通装备智能传感器计量测试、综合参数计量检测应用示范和计量测试评价、原子级制造与测量技术概念验证中心等平台,补齐高端装备严重依赖进口、国产化不足的技术短板,推动智能电网、智能物联、智慧工业、原子级制造等产业高质量发展。(七)生物医药。面向生物技术、诊疗装备和药物研制等人民生命健康重点领域,聚焦药品、疫苗、先进诊疗技术、可穿戴装备、精准医疗和检验检测等方向,开展重大防控、化学创新药、生物大分子药物、高通量基因测序、细胞治疗、生物检测、体外诊断产品、合成生物技术产品、类器官产品、医疗机器人等计量检测和质量评价关键技术研究,推进药理学、生理学和合成生物学等多学科融合发展,推动在新药开发、疾病治疗、物质合成、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领域应用,加快相关技术产品转化和临床应用。(八)量子科技。面向量子通信、量子计算、量子精密测量高速发展的需求,开展量子传感、量子效应和量子调控关键技术研究,围绕时间频率、温度、磁场、电场、力学等物理量,攻克新一代计量基准量子化、计量标准小型化、量值传递扁平化等量子精密测量关键技术,研发量子计量基标准核心器件,提升深低温、强磁场、超高压等极端条件和复杂环境下的精密测量能力,选取典型领域开展示范应用。(九)集成电路。面向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需求,聚焦集成电路核心计量技术支撑,重点攻克扁平化量值传递等技术难题,突破晶圆级缺陷颗粒计量测试、集成电路参数标准芯片化、3D等先进封装标准物质研制和12英寸晶圆级标准物质研制瓶颈,布局新型原子尺度计量装置、标准和方法创新,围绕几何量、光学、热学、电学等关键参量,突破晶圆温度、真空、气体检测和微振动等集成电路计量技术,研究集成电路关键工艺参数在线计量方法,开展计量测试评价,形成服务集成电路的计量体系。(十)仪器仪表。围绕仪器仪表前沿技术创新、重大应用场景需求,以推动短板突破、实现国产替代为目标,开展毫米波、太赫兹电子仪器仪表、在线智能测量质谱仪、高精度原子重力仪、高精度超大力值测量装置等高端计量仪器关键共性计量技术研究,解决中高端产品基础工艺、核心算法、关键零部件及整机核心技术指标等计量测试需求,助力提升典型中高端仪器仪表产品工程化和产业化能力。加强仪器仪表计量测试评价能力建设,以计量技术水平提升支撑典型仪器仪表产品技术创新,推进仪器仪表国产化替代。三、组织实施(一)征集项目需求。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围绕计量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和方向,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集项目立项需求。各中央企业和省级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本地区、本行业相关单位积极提出立项申请,报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二)建立项目库。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各重点产业领域成立专家库,负责项目的审核与把关,提供必要的咨询意见和建议。经专家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的计量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项目库。(三)遴选重点项目。结合国家战略需求、产业发展重点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从项目库中遴选10个左右的项目作为计量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年度重点项目,并明确项目的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四)推动项目实施。各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具体的项目推进计划,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和路径,确定具体负责人,细化任务分工,加强与参与单位的协同攻关,积极发挥咨询专家作用,建立必要的协同推进机制和定期调度机制。具体项目实施按照各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项目给予必要的指导、协调和支持,推动项目落地落实。(五)强化项目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需求梳理、项目申请、项目遴选、项目实施、项目监督的全过程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督导,每年底对项目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对进展顺利、成效显著的项目,在后续资源分配上予以倾斜,对滞后项目深入剖析原因,督促整改。(六)推动成果转化应用。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项目成果转化应用机制,通过现场推进会、成果展示会等形式进行重点推介和宣传,及时向社会发布项目转化应用的典型案例和优秀成果,搭建必要的转化应用环境和平台,推动项目成果快速转化为实际生产力。四、保障措施各中央企业和省级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并广泛宣传计量在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结合产业特色与发展需求,组织有关单位积极申报项目,并对遴选确定的重点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各地也可参照本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需求建立省级项目库,推动省级项目的实施。鼓励各中央企业和省级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配套的项目支撑和激励政策。信息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开展质量融资增信工作更好帮扶中小微企业的通知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开展质量融资增信工作更好帮扶中小微企业的通知》,要求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快出台质量融资增信工作政策措施,推动定制开发质量融资增信专项产品,促进质量融资增信要素信息共享,优化质量融资增信办理服务,引导用好质量融资增信资金,持续创新推动质量融资增信工作,加强质量融资增信工作培训和宣传,加大质量融资增信工作保障力度。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质量融资增信工作更好帮扶中小微企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要求,进一步推动落实《市场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质量融资增信工作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市监质发〔2024〕52号)的部署,采取更加有力措施,让质量融资增信工作更好惠及广大企业,更有效帮扶中小微企业走质量效益型道路,不断发展壮大。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快出台质量融资增信工作政策措施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质量强省(区、市)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作用,加快研究和实施本地区质量融资增信工作具体措施,促进质量和金融协同联动,打通质量融资增信全链条,更好惠及优质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要结合地方实际,积极创新出台具体配套措施,助力更多金融机构运用质量融资增信手段对中小微企业开展金融服务,构建起系统完善的质量融资增信政策支撑体系。二、推动定制开发质量融资增信专项产品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推动金融机构深入挖掘和运用质量融资增信要素信息,建立健全多维度的综合评价体系,将其纳入信贷评价审批和风险管理模型,开发质量融资增信产品。通过合理设置授信额度、利率、期限和贷款方式,丰富还款结息方式,以定制化的信贷产品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打造质量融资增信特色品牌。三、进一步促进质量融资增信要素信息共享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构建“质融”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不断推动质量融资增信要素的数据互通、信息共享。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和管理质量融资增信企业名单,及时动态更新和完善。进一步优化质量融资增信要素的信息格式,提升信息数据质量。在依法依规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主动将企业名单和质量融资增信要素信息推送至相关金融机构。四、进一步优化质量融资增信办理服务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调研,下沉对接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依托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政策发布、精准推送、解答解读、申报兑现、评价跟踪等质量融资增信集成服务。强化与金融管理部门协作,推动金融机构建立中小微企业质量融资增信快速审批机制,鼓励线上办理、远程服务、上门服务,简化办理手续、提高办理效率,加大首贷、续贷投放力度,切实增强中小微企业质量融资增信获得感。五、引导用好质量融资增信资金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积极引导中小微企业将质量融资增信资金用于支持质量管理改进、设备更新、质量技术改造、打造品牌等质量提升活动,进一步激发企业质量创新和发展活力。协助金融机构强化风险管理,建立健全质量融资增信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做好信贷资金用途管理和真实性查验。通过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集成式、跟踪式质量帮扶,推动质量融资增信成果转化为质量提升实效。六、持续创新推动质量融资增信工作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不断创新中小微企业质量融资增信举措,引导股权、基金、债券等金融工具组合发力,支持社会资本为质量信誉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拓展质量要素融资方式和渠道。积极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对中小微企业质量融资增信的支持,分担贷款风险,提升服务质效。开展质量融资增信相关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提升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七、进一步加强质量融资增信工作培训和宣传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召开质量融资增信工作经验交流会、研讨会,促进典型经验交流,不断提升质量融资增信工作水平。充分利用“质量月”“中国品牌日”等活动平台,主动解读有关政策,持续宣传推介质量融资增信工作和相关金融产品。定期公布质量融资增信工作进展和成效,做好信息披露,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八、进一步强化质量融资增信工作保障力度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以战略合作、联席会议等形式,构建起系统、长效的中小微企业质量融资增信工作机制。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职责分工,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痛点和难点问题。鼓励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质量融资增信贷款贴息。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质量融资增信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凝聚共识,强化统筹协调,持续加大投入,推动工作落实落细,不断取得新成效。总局将适时凝练公布一批优秀典型案例,推动质量融资增信工作有效做法在更大范围的推广应用,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实现质量效益型发展,不断做大做强。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4月28日信息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最新 | 制造业计量领域首个政策性文件!工信部印发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制造业计量创新发展的意见,是制造业计量领域首个政策性文件。提出到2027年,制造业计量发展取得积极进展,突破100项以上关键计量校准技术,制修订300项以上行业计量校准规范,研制100台套以上计量器具和标准物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制造业计量创新发展的意见工信部科〔2025〕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计量是制造业的重要技术基础之一,融入产品设计、研发、生产、试验、使用的全过程,包括计量器具研制、检定、校准、维修、咨询、培训等。制造业计量是计量在制造业领域的创新应用和具体实践,通过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实现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有效保障产品的一致性和互换性,支撑产业提质增效,实现科学管理,对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制造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部署,推动制造业计量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引领、基础先行、系统推进、协同发展的基本原则,以提升制造业计量创新能力为主线,以实现精密测量为目标,加快突破制造业计量关键技术和装备,建立健全先进的计量校准服务体系,形成高效的制造业计量服务网络,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实现制造强国战略目标提供坚实支撑。到2027年,制造业计量发展取得积极进展,突破100项以上关键计量校准技术,制修订300项以上行业计量校准规范,研制100台套以上计量器具和标准物质,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培育50家以上仪器仪表优质企业,推动建设10家以上制造业高水平计量校准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网络基本完善,服务能力基本覆盖重要产业领域。到2030年,制造业计量创新水平持续提升,技术服务网络更加完善,重要领域计量综合实力大幅增强,有力支撑我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二、强化制造业计量有效供给(一)突破计量关键共性技术在量子、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先进制造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新兴领域,聚焦“测不了、测不全、测不准、测不快”等难题,通过“揭榜挂帅”“赛马”等方式,创新量值溯源和量值传递方法,突破一批关键计量技术。主动适应国际单位制量子化变革发展和数字化、扁平化量值传递溯源新趋势,研究量子计量、数字化模拟测量、动态量和极值量等综合参量的准确测量等技术。开展计量软件功能安全测评等关键技术研究和应用。开展工况环境的在线、动态、实时、远程、多参数校准技术研究和应用。加强与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先进计量技术互鉴互促,推动计量共性技术军民融合发展。(二)加速高端计量器具研发梳理重点产业链计量标准器具供给能力,形成产品图谱和清单。瞄准国际先进水平,研发一批高精度、集成化、智能化的计量器具。加强计量器具的中试及应用验证,提高自主计量器具的可靠性、稳定性、安全性和适用性,提升基于安全可靠测评的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的数字技术产品集成应用和兼容适配水平。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作用,引导使用自主计量器具和标准物质,加快技术进步和产业化。(三)加强标准物质开发编制标准物质发展目录。加快化工、石化、钢铁、有色、建材、机械、汽车、船舶、航空、轻工、纺织、电子、通信等重点领域的标准物质研制和应用。优化生产工艺,提升标准物质不确定度水平。建立标准物质质量追溯制度,加强量值核查验证,形成研发、生产、应用全寿命周期的监管能力。(四)完善计量技术规范体系根据产业发展现状,分类制修订计量技术规范,推动计量技术规范与先进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协同发展,提升计量技术规范的先进性和实用性。加强与国家计量技术委员会的协同,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组织制定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依据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依据计量校准规范开展计量校准。面向未来产业计量检定校准需求,超前部署计量技术规范体系。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计量规则和规范制修订,增强国际话语权。加强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的推广应用,提升行业服务能力。(五)培育优质仪器仪表企业强化计量对仪器仪表产业的基础保障作用,推动计量与仪器仪表产业互促共进。对标国外先进水平,培育一批具有生态主导能力的高端计量器具和标准物质龙头企业。引导仪器仪表中小企业聚焦主业,坚持专精特新方向,不断增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培育更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引导仪器仪表企业实施质量品牌战略,强化质量支撑、树立优质品牌形象,提升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着力提升仪器仪表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打造一批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高端仪器仪表产业集群。(六)打造计量专业人才队伍鼓励计量技术骨干参与制造业计量技术研究和科研成果转化,培养既熟悉产业情况、又掌握较高计量技术水平的综合型、应用型人才。加大计量领域海外高层次人才、海外专家与智力资源的引进力度,发挥海外计量测试高端智力的作用。完善制造业计量人才的评价、保障和激励机制。三、深化制造业计量应用赋能(七)创新计量服务模式支持制造业高水平计量校准技术服务机构、专业计量站、校准实验室以及其他从事计量工作的有关单位等(以下统称计量机构)开展计量器具研制、检定、校准、维修、咨询、培训等“一站式”服务,为企业提升精密测量水平提供一体化解决方案。强化采用校准的方式,保证产品设计、研发、生产、试验、使用全过程的量值准确。鼓励计量机构创新服务模式,采取驻厂、驻园区等多种形式就近就地提供计量校准服务。(八)强化计量检定服务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宣传,督促制造业领域落实好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和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依法进行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九)建设计量技术服务机构系统布局制造业高水平计量校准技术服务机构建设,面向制造业需求开展计量技术攻关、高端计量器具和标准物质研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等。鼓励符合条件的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制造业高水平计量校准技术服务机构。加强制造业高水平计量校准技术服务机构服务效能评估,确保规范运行、高效发展。(十)健全先进计量服务体系推动制造业高水平计量校准技术服务机构、专业计量站和校准实验室共同构建高效服务网络,运用“互联网+计量”的模式提高服务效率。鼓励计量机构“随企出海”,支撑我国制造业全球布局。鼓励计量机构多元化发展,开展标准验证与检测、计量检测、试验验证、产业信息、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等公共服务。四、推进制造业计量创新升级(十一)健全先进的计量管理组织开展企业计量管理培训,引导企业将计量管理要求纳入企业管理体系,推动计量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协同发展。鼓励企业通过提升计量能力实现降本增效提质,增强市场竞争力。对计量管理存在短板弱项的企业加强指导并敦促完善。强化仪器设备溯源性要求,梳理试验和生产过程关键参数测量方法和测量程序,建立必要的计量标准装置,合理利用社会化服务能力,保证仪器设备的量值准确可靠、溯源有据。(十二)推动计量高端化发展鼓励区域性、中小型计量机构做大做强,推动制造业计量集聚发展,建立一流的服务理念和管理模式,升级服务品质。鼓励运用先进技术和理论创新服务模式,拓展高附加值计量服务,高效响应并精准实现企业精密测量需求。加强高准确度和高可靠性计量器具、标准物质等产品高效供给,加快计量技术规范高质量迭代,提升计量技术水平。(十三)促进计量智能化转型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前沿技术在制造业计量领域的应用,加大计量标准装置、计量服务的数智化改造力度,优化校准方式和管理模式。推进制造业计量数字化,研究建立制造业计量数据库,加强计量数据的智能化采集、分析与应用,建设重点产业链计量和标准能力提升公共服务平台。推进计量资源的网络化连接,推动计量数据共享,实现计量与制造过程、产品质量管控一体化,提升制造业计量网络化服务能力。(十四)推进计量绿色化升级将制造业计量与工业绿色低碳安全同步推进,全面推广低能耗、低排放的计量器具和标准物质,广泛推行电子证书,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引导仪器仪表企业建设绿色生产线,开展能源和污染物全过程动态监测、精准控制和优化管理,提升资源利用水平。研究碳计量技术,探索“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的碳计量体系,为国家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支撑。五、强化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实施加强政策协同,落实好现有支持制造业计量的政策措施,在相关国家重大专项实施中强化制造业计量任务。引导地方发挥特色优势,制定有效的落实举措。组织实施制造业技术基础提升专项,提前部署一批前沿计量技术研究和计量器具等预先性研究项目。推动自主计量器具和标准物质纳入首台(套)相关目录,发挥好首台(套)保险补偿试点政策作用。(二)增加资源投入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计量机构的融资支持力度。实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鼓励早期投资、创业投资加大对制造业计量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资本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计量机构上市融资。健全激励企业增加计量投入的普惠性政策体系,对企业新购置的计量器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注重行业指导充分发挥行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计量现状调查研究和发展趋势分析,及时反映企业计量诉求和行业计量共性问题。支持开展制造业计量技术专题研讨,引导会员单位参与行业计量技术规范制定、推广应用。推动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创新载体与行业协会加强沟通交流,在信息发布、技术对接、研讨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共同推动制造业计量协同发展。(四)深化国际合作支持企业积极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统筹用好现有实践基地平台,建立国际化的计量研发中心和计量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加强与相关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合作,持续完善制造业计量国际合作交流体系。鼓励跨国公司、国外科研机构等在我国建设前沿计量技术研发中心,推动国内外企业联合开展制造业计量技术研发应用。积极参与国际计量比对,稳步提升国际互认的计量校准测量能力。工业和信息化部2025年6月7日信息来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注 | CNAS发布一认可文件,10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领域检验机构认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秘书处近期组织制订了CNAS-CI01-A020:2025《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绿色建筑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现已发布,将于2025年10月1日实施。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绿色建筑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zip
国家认监委:加强认证规则管理(公告全文)
3月26日,国家认监委发布关于加强认证规则管理的公告。全文如下: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认证规则管理的公告2025年第9号为促进认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加强认证规则管理有关工作要求公告如下:一、适用范围国家认监委尚未制定或者尚未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由经批准取得相应认证领域资质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适用于本公告。二、原则要求认证机构是认证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制定认证规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适用性等负责,承担认证规则制定及实施的主体责任,并作出公开承诺。制定认证规则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不得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相抵触。(二)不得与现行国家或地方相关行政许可规定相抵触。(三)不得与国家认监委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要求相抵触。(四)不得与现行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相抵触,鼓励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五)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六)在未经国家认监委统筹安排下,不得备案涉及国家安全、政治组织、社会民俗、民族宗教等领域的认证规则。(七)不得违反知识产权、保密相关规定。(八)不得混淆制定、备案和使用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九)不得违反全国统一大市场、公平竞争等原则要求。(十)不得违反国家认监委相关要求。三、管理要求自行制定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规则立项论证、规范编制、符合性自查、验收审查、实施效果评估、动态维护等管理制度,并留存相关记录性资料。认证结果仅在境外使用的认证规则,可以自我声明方式承诺符合管理要求。(一)立项论证对拟建立的认证规则按照项目进行管理,建立立项论证程序,对拟开发项目符合本公告原则要求、所用认证依据适宜性等进行论证。(二)规范编制依照GB/T 27007《合格评定  合格评定用规范性文件的编写指南》、GB/T 27060《合格评定  良好操作规范》、GB/T 27067《合格评定  产品认证基础和产品认证方案指南》等标准要求编制认证规则,确保满足利益相关方及公正性等要求。(三)符合性自查认证规则编制完成后,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规则的符合性自查程序,对认证规则全部内容符合本公告原则要求、内容要求、监管要求等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四)验收审查认证规则发布实施前要进行验收审查。认证机构应当建立验收审查程序,验收审查专家要能代表利益相关方,必要时可聘请适当比例的外部专家。验收审查应当具有结论性意见并形成报告。(五)实施效果评估认证规则发布实施后,认证机构应根据项目实际运行情况定期(不超过两年)对认证规则的实施情况进行效果评估。评估内容应当包括本公告原则要求和监管要求的持续符合性、认证实施所需资源(资质、人员、检测资源、技术支持等)、获证组织情况、认证实施情况、认证结果采信等方面,并形成评估报告。(六)动态维护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规则动态维护程序。及时了解、识别相应认证规则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标准和技术规范、认证资源等调整变化情况及相关方反馈意见,及时对认证规则进行修订完善或注销备案、中止实施,以保证认证规则的合法性、合规性、科学性、适用性。四、内容要求(一)通用要求认证规则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适用范围。2.认证依据用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3.认证实施程序,包括申请、申请评审、评价(包括审核、检查、检测、审查等)、复核、认证决定等,适用时还包括监督及再认证等。4.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要求。5.认证证书状态管理规定、要求。(二)各认证类别特殊要求1. 产品认证产品认证规则还应当包括认证模式、单元划分(适用时)等。2.管理体系认证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还应当包括方案策划、审核报告、不符合项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验证等内容。3.服务认证服务认证规则还应当包括认证模式及领域划分等。(三)其他要求1. 认证规则名称应当表示清晰、无歧义。认证机构不得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在认证规则名称、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样式中擅自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政策使用“超级”“先进”“领跑”“领先”“一流”等判定性形容词;不得与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制度的认证规则名称、认证证书名称、认证标志相同或相似。2. 认证规则的名称、编号、版本信息、发布单位及发布/实施日期与认证规则全文显示信息一致。3. 认证依据的名称、编号、发布单位及发布/实施日期与认证依据全文显示信息一致。4. 认证依据选取应合理、恰当,内容应当涵盖与备案认证规则认证特性一致的主要技术要求、管理要求、控制过程等。五、备案要求(一)备案内容1. 认证规则相关信息。认证规则所属认证类别及领域、认证规则名称、编号、版本信息、状态标识、发布单位信息、发布/实施日期、公开方式或可获取的途径;认证规则对应的认证依据用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名称、编号、发布单位及发布/实施日期;认证证书名称、认证证书样式、认证标志样式、发布单位等。具体见《认证规则备案信息表》(见附件)。2. 认证规则全文。如为外文版,应附翻译后的中文版。3. 认证规则对应的认证依据用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全文或可获取的途径。(二)备案流程1. 提交备案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应当在认证规则发布后30日内,通过“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http://report.cnca. cn)”,使用“认证规则备案”功能模块提交备案。2.修订备案已备案的认证规则如有修订,认证机构应当在修订发布后30日内重新提交备案,备案内容和要求同上。原备案认证规则应予以保留。3.注销备案已备案的认证规则如有废止,认证机构应当在废止后30日内通过“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使用“认证规则备案”功能模块注销备案。已注销认证规则应予以保留。六、监管要求(一)认证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认证规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有效。(二)认证机构应当依据制定或修订备案后的认证规则开展认证活动,按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认证信息报送国家认监委。(三)国家认监委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属于认证新领域的某项认证规则后,认证机构不得再依据之前备案的认证规则开展认证活动。(四)认证机构应当准确识别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所属的认证领域,并在已批准的认证领域备案认证规则。认证机构依据超出获得批准的认证领域备案的认证规则实施认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发放的认证证书不具有证明作用。(五)国家认监委建立风险评估机制,组织对认证规则进行检查。经检查认定存在违反本公告相关要求的,责令相应认证机构整改直至退回备案。被退回备案的,认证机构应对发放的认证证书进行妥善处置。(六)国家认监委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对认证机构开展的相应认证活动开展监督检查时,备案的认证规则将作为检查依据。(七)对属于备案范围的认证规则未按照本公告规定进行备案,或未按照备案的认证规则开展相关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国家认监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七、其他事项(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15年第18号)同时废止。(二)认证机构应在90日内依据本公告要求,对已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15年第18号)提交备案的认证规则开展自查,完成备案内容的识别、梳理、补充和完善,并提交已备案认证规则的全文及对应认证依据的全文或可获取的途径等所有备案内容。截至公告发布时,备案的认证规则超过200项的,可再延长90日。(三)国家认监委网站“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备案的《认证规则备案信息表》中的相关信息,不公布认证规则全文。(四)认证机构实施其他来源(含授权)的认证规则参照本公告执行。附件:认证规则备案信息表国家认监委  2025年3月17日信息来源  国家认监委
15部门联合印发!加强合规管理→
3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5部门办公厅(秘书局、办公室、综合司)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合规意识加强合规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针对产品和服务质量合规,《指导意见》提出,引导中小企业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与检查检验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制度,保障产品质量控制和质量改进;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岗位)监督推进质量管理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5部门办公厅(秘书局、办公室、综合司)关于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合规意识加强合规管理的指导意见工信厅联企业〔2025〕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党委宣传部、网信办、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生态环境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知识产权局、总工会、工商联、贸促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促进中小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引导中小企业增强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水平,防范生产经营风险,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推动中小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坚持问题导向、需求牵引,系统观念、法治思维,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引导中小企业增强合规意识、加强合规建设、提升合规管理水平,防范生产经营风险。到2030年,中小企业合规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合规服务工作体系基本形成,企业基本具备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合规管理意识和能力,依法合规经营水平显著提升,合规成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明确合规管理重点领域(一)劳动用工合规。引导中小企业遵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明确人力资源引进、开发、使用、培养、考核、激励、退出等管理要求;落实劳动合同制度,遵守相关就业和用工监管要求,保障员工取得劳动报酬、享受休息休假、参加社会保障、接受职业培训等各项合法权益;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健康与安全标准的必要保障,降低健康和安全的风险;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二)财税合规。引导中小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真实、完整记录会计信息,建立会计档案,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反对财务造假和舞弊行为;依法履行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代扣代缴等义务,按规定报告纳税信息,避免产生欠税,杜绝偷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建立完善清晰、可操作的财务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妥善保管财税资料和公司印章,定期开展内部财务审计。(三)产品和服务质量合规。引导中小企业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与检查检验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制度,保障产品质量控制和质量改进;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岗位)监督推进质量管理制度;执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落实企业产品质量承诺;建立并严格执行各项生产工艺要求和规范;根据实际需求建立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计量保障体系,提升质量控制水平;严禁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严禁对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虚假宣传。(四)安全生产合规。引导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细化不同岗位、级别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及时对老旧及磨损设备进行安全评估、检修和更换;建立并落实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制定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或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维护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权益;加强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五)节能环保合规。引导中小企业依法依规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要求,提升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推进清洁能源替代,禁止使用已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按照节能降碳、循环经济等标准及规定要求改进生产工艺;把污染防治纳入规划选址、生产管理、控制过程,加强源头防控;坚持生态保护和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使用;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的禁止、限制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依法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加强对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碳排放、生态破坏的监测管控;完善环境污染事件与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六)知识产权合规。引导中小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对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参照相关标准、规范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及时完成权利登记或注册;规范运用知识产权成果,合规实施许可和转让,加强在研发、设计、采购、生产、销售、参展等环节的知识产权风险评估,依法合规使用他人知识产权,合理确定知识产权价值,有效保障创新者、使用者权益,促进知识产权保护运用。鼓励中小企业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七)网络和数据安全合规。引导中小企业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加强信息系统、网络、数据的安全防护和安全意识教育;制定实施数据安全合规管理制度,加强对数据的分类分级和权限管理,加强人员管理和技术控制,履行重要数据识别备案、分级防护、风险评估等责任义务,防范并及时应对和处理数据泄露、篡改、丢失事件;重点梳理向第三方输出、共享、委托、提供数据,从第三方接受数据,处理个人信息及跨境传输数据等活动中的合规要求和风险,落实特定类型信息收集与使用合规义务,保护企业数据及个人信息安全。(八)公司治理合规。引导中小企业依法注册登记,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依法完成出资;建立规范、透明的治理结构,制定和执行公司章程,明确股东、董事、董事会、监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廉洁风险防控;合法合规对外担保,有效控制担保风险;合理开展融资活动,确保资金使用合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开展信息披露;企业解散的,依法完成解散程序,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九)国际化经营合规。引导中小企业提高对外贸易投资合作经营活动中的合规风险防范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熟悉了解境外相关的市场准入、环境保护、土地、税收、劳工、外汇、知识产权等法律法规,遵守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重视合规风险的评估和预警,建立健全内控合规管理体系,健全合规审查内部机制,有效识别分析和管控合规风险;有效应对涉及贸易保护、出口管制以及多边银行制裁等外部风险,妥善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减少负面影响。(十)供应链合规。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对供应链重点环节,包括研发、采购、生产、物流、销售等环节的合规义务识别和风险管理;协同供应链上下游合作伙伴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其满足反贿赂与反舞弊、产品安全、环境保护等合规要求,加强合规风险防控。鼓励引导中小企业结合自身特点、业务范围、发展需要等,加强其他相关领域合规管理。三、统筹推进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一)坚持理念引领,提升企业合规意识。各地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涉企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政策要求的宣传解读,积极总结和宣传推广地区、行业内中小企业合规经营典型,开展“以案说规”等案件分析,帮助广大中小企业了解合规内涵、认识违规危害、树立合规意识。将合规管理纳入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训内容,面向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普及合规知识,帮助中小企业了解合规、重视合规、精通合规,推动合规管理成为企业自觉行为。(二)坚持因企制宜,引导企业完善合规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梳理中小企业合规相关标准和合规要点,为企业提供指引和参考。全国工商联将加强法治民企建设,制定实施工商联执委企业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指引。各地要结合实际,引导中小企业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以风险防控为目标,建立完善覆盖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人员的合规管理体系,在兼顾成本与效率的前提下加强合规管理。在选择合规管理模式、建立合规治理结构、培育合规文化理念、数字化转型推进合规等方面充分发挥企业自主性,以适合企业所需为宜。(三)坚持服务先行,加大合规服务供给。各地要结合“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全国工商联“助微计划”专项行动、创新型成长型民营企业赋能行动等,组织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开展合规风险排查、合规培训、合规诊断、咨询辅导、合规体系建设、维权服务等多层次合规服务。用好全国中小企业服务“一张网”、全国工商联“网上工商联”及其他相关部门服务平台,把合规管理纳入服务内容,线上线下为中小企业提供查询检索、案例剖析、自检工具和咨询辅导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加强中小企业合规人才培养,发挥企业合规师培训基地作用,支持开展中小企业合规师培训。引导中小企业通过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条件的地方要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发放服务券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合规管理服务。(四)坚持问题导向,解决企业痛点难点。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针对中小企业合规问题多发的关键领域和管理提升诉求,组织研究开发中小企业合规自检工具,汇集中小企业合规管理典型案例,为中小企业提供参考。鼓励各地深入调研了解本地中小企业合规管理情况,立足产业发展实际,研究开发具有地方和行业特色的中小企业合规实务操作指南、合规诊断工具,培育遴选专业合规服务机构,建设有关政策库、专家库、案例库、服务机构库。鼓励集群、园区、基地等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企业合规指导和合规诊断公益服务。(五)坚持开拓创新,鼓励开展先行先试。各地要积极引导中小企业探索合规管理组织模式和工作机制创新,提升企业合规专业化能力和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法依规在劳动用工、职场环境、知识产权、国际化经营、出口管制等合规风险高发领域探索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合规管理相关创新措施试点。鼓励具备较好企业基础、工作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研究出台促进中小企业合规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研究构建合规风险预警机制、重大风险快速响应机制,依法依规探索在相关评比、认定、考核工作中引入合规方面指标,引导、帮助优质中小企业提升合规管理水平。积极组织开展有关合规管理和服务的国际交流合作,推动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六)坚持协调联动,建立多方协同工作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将合规管理纳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和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内容。各地要充分发挥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统筹协调作用,联合有关部门、机构,建立部门间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形成政府部门、工商联组织、行业商协会、专业服务机构和中小企业多方参与、专业高效的中小企业合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部门职责和机构专业服务优势,形成工作合力,推动中小企业不断提升合规管理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中央宣传部办公厅中央网信办秘书局财政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国家外汇局综合司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全国工商联办公厅中国贸促会办公室2025年3月7日信息来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
这类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3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发布公告,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消防安全标志(属于避难逃生产品类别)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注销已出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2025年第10号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对消防安全标志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消防安全标志(属于避难逃生产品类别)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注销已出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特此公告。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2025年2月25日     信息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划重点!国家认监委面向认证机构,明确食品农产品认证新要求
近日,国家认监委发布通知,进一步优化食品农产品认证制度相关工作。国家认监委秘书处关于优化食品农产品认证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各有关认证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精神,按照2025年全国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会议部署,发挥食品农产品认证助推食品农产品质量提升、提振消费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优化食品农产品认证制度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对自主推行的食品农产品认证项目的管理认证机构应提升食品农产品领域高质量认证项目研发能力,加强市场需求调研与可行性分析,加强认证技术创新,以全面适应食品农产品产业链供应链发展需要。应进一步严把食品农产品认证规则质量关,对自行制定认证规则的合规性、科学性、适用性及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请对备案的食品农产品领域认证规则开展自查,对不符合备案管理要求的(如与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制度名称及依据标准相同或相似、与现行国家或地方相关行政许可规定抵触等)应主动注销备案。二、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打造机构品牌认证机构应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提升食品农产品领域认证管理水平,提升关键岗位人员食品农产品专业能力,加强对食品农产品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行业新技术的学习,确保认证人员素质与食品农产品行业发展相匹配。应加强自身品牌建设,积极打造专业背景深、社会知名度高、国际影响力强的食品农产品认证制度和机构品牌。开展差异化经营,以质取胜,避免同质化、“内卷式”竞争。通过品牌建设提升食品农产品认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推动形成“盲选”“优选”的市场机制,让消费者买得放心、吃得安心,进一步提升消费者的获得感,提振消费信心。三、跟踪国际动态,加强交流合作认证机构应结合国家对外开放战略、产业发展需求、自身优势领域,关注食品农产品认证领域国际相关标准、法规和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最新动态,围绕助力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解决产业急需、惠及企业和消费者、填补食品农产品认证制度空白等目标,加强与国际相关产业或标准技术组织的合作,主动设计、开发和实施有影响力的国际化食品农产品认证合作项目,让企业真正享受到贸易便利带来的实惠。鼓励认证机构加强与食品农产品领域相关跨国链主企业或采购商的沟通与合作,推动采信相关认证结果。鼓励开拓国际化业务,助推中国企业“走出去”。对于取得实际成效的相关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请及时报送。四、强化风险管理,落实主体责任认证机构是认证结果的第一责任人。认证机构应针对食品农产品领域特点加强风险管理,充分识别认证活动中的潜在风险。应强化对认证结果的有效跟踪调查,建立健全获证组织有关食品农产品质量信息及舆情信息的跟踪收集、处置和责任追溯机制。应完善主体责任落实的相关管理制度,把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人员。各有关认证机构应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认证活动管理和能力提升,不断优化食品农产品认证制度供给,以专业、优质的认证服务助力兴农富农、乡村振兴。国家认监委秘书处2025年2月27日信息来源  国家认监委
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第8号公告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进行修订,形成第1号修改单,现予以发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进行修订,形成第1号修改单。现予以发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2月20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第1号修改单一、正文修改1. 第2.1条增加一款:作为满足本规则核准资源条件要求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是申请单位的全职工作人员。全职工作人员是指与检验机构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并由检验机构出资缴纳唯一基本养老保险,在检验机构有明确的工作岗位和办公地点,履行岗位职责和有可追溯工作见证的人员。(注1)注1:检验机构聘用的已退休持证人员,可以从事相应的检验工作,但不能作为检验机构核准的资源条件。2. 第2.2条修改为如下内容:申请单位申请核准时,可以共享下属单位核准条件。下属单位包括申请单位设立的事业单位、分支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51%)、分公司等。共享条件的下属单位应当从事具体检验工作,并且至少满足一项核准项目规定的人员配备以及检验设备配置要求。取得核准证书后,下属单位应当以申请单位名义开展检验工作和出具检验报告。核准条件共享的下属单位不得再单独申请核准或者持有核准证书。申请单位不能共享非控股子公司核准条件,分公司不能单独申请核准。3. 第3.3.4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单位的申请已经受理,在鉴定评审之前,申请单位的名称、住所、办公地址、机构类别、申请项目、检验场地和核准条件共享的下属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4. 第3.5条第二款修改为“核准证应当注明以下内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机构名称、类别、住所、办公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核准项目,下属单位的名称和住所,核准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的检验场地地址,乙类检验机构开展检验工作的行政区域范围,丙类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名称等。”5. 第3.6.2条修改为“持证机构在核准证的有效期内,申请增项核准(含增加核准项目、增加下属单位、增加检验场地等)的,其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按照本规则3.2、3.3、3.4、3.5的规定执行,核准证有效期不变。”6. 增加第4.9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从事常压容器、目录外游乐设施等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其后原序号顺延。二、附件A修改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填写说明”第7条修改为“7. 乙类检验机构,在‘备注’栏内注明开展检验工作的行政区域范围。”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填写说明”第10条修改为“10. 申请单位共享下属单位核准条件的,在‘备注’栏内逐一注明共享核准条件的下属单位名称和住所。”3. “表A-1 甲类检验机构填写示例”修改为:4. “表A-2 乙类检验机构填写示例”修改为:三、附件B修改“表B-2 定期检验项目”中注B-5修改为“注B-5:按照附录db、dc所列‘专项条件’或者依据实际情况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表A-1 气瓶结构品种及代号’的‘品种’对RD6进行限定。”四、附件C修改乙类检验机构核准项目修改为:注C-1:应当注明“含额定工作压力22MPa以上锅炉制造监检”或者“不含额定工作压力22MPa以上锅炉制造监检”。注C-2:注明是否含内检测;含内检测的,按照“B4 内检测限定方式”对内检测范围进行限定。五、附件D修改1. D1.2.1条第三款修改为“(3)责任师,熟悉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年;申请甲类检验机构B2级的,丙类检验机构仅申请RD6、QD3项目的,应当具有相应检验员资格不少于4年或者相应检验师资格”。2. D1.2.2条增加一款“甲类检验机构A1级、A2级检验机构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格证的人员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3. D1.2.3条增加一款“(5)为聘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购买工伤保险,鼓励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4. D1.3条第二款修改为“‘检验设备配置’要求的检验仪器设备应当是申请单位自有产权,移动式压力容器RD4、RD5项目要求的残气和残液回收、处理及置换装置,抽真空及充氮置换装置可以租赁。”5. D1.4条修改为如下内容:(1)申请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每个检验场地和设施均应当满足检验工作需要,每个检验场地面积不小于1500m²;(2)申请气瓶定期检验的,每个检验场地和设施均应当满足检验工作需要,每个检验场地面积不小于300m²;(3)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检验场地应当配备固定的影像记录设备,确保检验过程实现清晰可追溯的影像记录,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定期检验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可以租赁,同一检验场地和设施不得用于不同检验机构取得特种设备检验资质。6. D1.5条第二款修改为“(2)与下属单位建立和实施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下属单位的职责、权限、业务范围,明确下属单位的行政组织架构和质量管理组织架构,识别并制定下属单位的质量管理要求并且有效实施。”7. D1.8条增加一款“(5)首次申请核准项目的,应当独立完成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试检验工作应当能够验证申请单位具备申请核准范围内的检验能力。”8. D1.10条修改为如下内容:应当独立完成承担的特种设备检验工作,除无损检测外不得将检验工作外委。无损检测的外委方应当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外委的检测结果负责。外委时,应当建立健全包括业务、质量技术、检验检测、安全环境、结算、廉洁自律风险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对外委方的选择和评价、检测业务委托、检测数量和质量、检测安全与环境、结算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9. D2.4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D3.4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近8年内”修改为“近12年内”,“前8年”修改为“前12年”。10. D2.5条第一款修改为“(1)承担国家级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或者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含分技术委员会联络单位)工作,或者具备国家级应急演练实训能力并且开展应急演练实训工作”。11. D3.5条第一款修改为“(1)承担省级、市级、行业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或者电梯应急救援处置平台工作,或者具备省级应急演练实训能力并且开展应急演练实训工作”。12. 附录da中GJ1、GJ2“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修改为“锅炉检验师”,“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修改为“锅炉检验员”。13. 附录da中RJ1、RJ2“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修改为“压力容器检验师”,“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修改为“压力容器检验员”。14. 附录da中DJ1、DJ2、DJ3“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修改为“压力管道检验师”,“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修改为“压力管道检验员”。15. 附录db、dc中“锅炉定期检验师”修改为“锅炉检验师”,“锅炉定期检验员”修改为“锅炉检验员”,“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员”修改为“压力容器检验员”,“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员”修改为“压力管道检验员”,“气瓶定期检验员”修改为“气瓶检验员”。16. 附录db中RD4“人员配备”第3条修改为“3. Ⅲ级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3人项,Ⅲ级AE无损检测人员2人项”。17. 附录db和附录dc中RD6“检验设备配置”修改为如下内容:配置与其所承担气瓶核准项目相适应的通用条件和专项条件(以下设备、设施,未注明数量的均为1台套):1. 通用条件(1)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量具;(2)可燃气体分析设备;(3)残气、残液回收或处理装置;(4)瓶阀自动装卸机,更换、拆卸阀门及其附件的工作台、工装、卡具;(5)外表面处理装置,包括清理、除锈、喷涂等装置;(6)起重设备;(7)气瓶阀门气密性试验装置;(8)报废气瓶消除使用功能设施。2. 专项条件(1)无缝气瓶①检验底座深度的量具和工具、250g左右的铜锤;②水压试验装置(禁油气瓶必须配置专用试压装置);③气瓶自动或者机械倒水装置;④内表面处理装置,包括内壁蒸汽吹扫或者清洗、脱脂装置,内部干燥装置;⑤气密性试验装置;⑥数字式超声探伤仪,标准试块、对比试块(仅限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需要);⑦磁粉检测仪(仅限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需要);⑧测厚仪;⑨便携式硬度计。(2)焊接气瓶①检验底座深度的量具和工具、焊缝检验尺、250g左右的铜锤;②水压试验装置(禁油气瓶必须配置专用试压装置);③气瓶自动或者机械倒水装置;④内表面处理装置,包括内壁蒸汽吹扫或者清洗、脱脂装置,内部干燥装置;⑤气密性试验装置;⑥射线探伤装置,观片灯、报警设备、黑度计(外委时可不配置);⑦磁粉检测仪(外委时可不配置);⑧测厚仪4台。(3)内装填料气瓶①检验底座深度的量具和工具、焊缝检验尺;②余压测试压力表、专用不锈钢塞尺、三棱不锈钢针、弯钩、磁性刻度直尺;③气压试验装置;④处理报废气瓶内部填料、丙酮的装置;⑤测厚仪。(4)纤维缠绕气瓶①250g左右的铜锤;②水压试验装置(禁油气瓶必须配置专用试压装置);③气瓶自动或者机械倒水装置;④内表面处理装置,包括内壁蒸汽吹扫或者清洗、脱脂装置,内部干燥装置;⑤气密性试验装置;⑥纤维部分修补工具和树脂;⑦视频内窥镜。(5)低温绝热气瓶①气密性试验装置;②真空机组、检漏仪、标准漏孔、真空规管和真空计,液位计检验装置。18. 附录dc中DD3“人员配备”第1条修改为“1.压力管道检验师4名”。六、附件E修改1. E1.3.2条修改为“应当参照本规则附录da、附录db和附录dc,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检验人员核准条件。其中,BJ(Ⅹ)、BD(Ⅹ)项目配备锅炉检验师不少于8名,BJ(Ⅰ)、BD(Ⅰ)项目配备锅炉检验师不少于6名,BD(Ⅺ)项目配备承压设备高级检验师不少于1名、压力管道检验师不少于6名,BJ(Ⅲ)、BD(Ⅲ)项目配备的压力容器检验师不少于4名,BJ(Ⅺ)、BD(ⅩⅢ)项目配备客运索道检验师不少于2名,BJ(Ⅻ)、BD(ⅩⅣ)项目配备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师不少于2名,BD(Ⅴ)的人员条件不低于甲类检验机构RD5的相应条件。”2. E1.3.3条增加一款“(5)为聘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购买工伤保险,鼓励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3. E1.11条修改为以下内容:应当独立完成承担的特种设备检验工作,除无损检测外不得将检验工作外委。无损检测的外委方应当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外委的检测结果负责。外委时,应当建立健全包括业务、质量技术、检验检测、安全环境、结算、廉洁自律风险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对外委方的选择和评价、检测业务委托、检测数量和质量、检测安全与环境、结算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七、附件F修改1. 增加F2.7条“下属单位管理”,内容如下:设有下属单位的,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满足如下要求:(1)与下属单位建立和实施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2)下属单位应当以检验机构的名义签订检验合同、开展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3)明确与下属单位在行政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系,明确下属单位在特种设备检验中的业务范围、职责和权限,建立通畅的沟通渠道;(4)明确下属单位的行政管理组织架构、质量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其部门、岗位以及人员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5)识别并制定下属单位在质量管理体系每个要素或者过程控制中质量管理的权限、职责以及具体的质量管理要求,并且有效实施。2. F5.5条“外委控制”修改为如下内容:外委时,建立和实施外委控制程序,明确包括业务、检验检测、质量技术、廉洁自律的外委管理和监督机制,并且达到如下要求:(1)明确外委范围,明确外委实施的管理程序、人员职责、质量控制和廉洁自律要求,定期对外委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内部审核;(2)严格外委单位资格审查,确保其资质、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符合要求;(3)建立外委方评价机制,对外委方的质量控制、服务能力、廉洁自律情况实施首次评价和年度评价,建立外委方档案并且及时更新;(4)检验机构应当定期对外委方的工作质量、外委工作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现场检验负责人应当对现场外委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八、附件G修改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申请书”中“四、子公司、分公司或者事业单位设置的分支机构”修改为“四、下属单位”。2.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申请书”中“八、人员情况”修改为:3. “填写有关说明”第6条修改为“6.‘四、下属单位’仅指从事特种设备检验业务的下属单位。”信息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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